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3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浠水县浠宾副食商行,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4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0B。
经营者:司桂香。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浠水县浠宾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