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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桦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439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桦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桦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39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颖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桦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三路28号7栋B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

法定代表人蒋佳燕。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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