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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门市龙庆发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执101号之一
案件名称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门市龙庆发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龙庆发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海门市龙庆发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震蒙村11组。

经营者:杨泮琴,女,1973年10月5日生,××族,住浙江省龙泉县。

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门市龙庆发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6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依该裁判:海门市龙庆发百货超市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执行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201元(暂定)。

关于财产申报、执行告知。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督促其履行,因被执行人已离开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邮件均被退回。

此外,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风险告知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

关于执行财产调查。

本院多次通过上级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房地产、证券、工商、车辆等项目,进行集中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关于财产处置。

2020年7月13日,本院从被执行人经营者杨泮琴银行账户扣划830.29元。

2020年7月24日,本院从被执行人经营者杨泮琴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微信账户)扣划1200元。

上述款项共计2030.29元,其中1980.2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50元作为执行费已上交国库;

关于不动产查询。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经营者杨泮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查询其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为无登记。

另在海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杨泮琴的不动产登记记录;

关于上门调查。

执行期间,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超市注册地,未发现该超市,且村民对此超市并不知道;

关于失信惩戒。

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201元(暂定),经执行到位1980.29元,未到位10220.7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院对发现的有关存款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划拨给申请执行人。

另经网上调查及现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未发现互联网银行、证券、汽车等财产登记,经多方查找线索亦未果,现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体及程序要件,依法可予裁决。

但需要指出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钱 锋 审 判 员  姜 凯 审 判 员  孙国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文然 书 记 员  钱筱敏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特别告知: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告知: 人民法院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省院研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

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动态管理由本院在查控系统依职权查询,如有可供执行财产,将依法恢复执行程序。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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