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56号 原告:四川业勃利亨桂骄明威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质检路7号。
法定代表人:甘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成都华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东三环路二段269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陈兆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泉,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弘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一段29号3楼304号。
法定代表人:蒋禄兵。
原告四川业勃利亨桂骄明威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弘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业勃利亨桂骄明威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弘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业勃利亨桂骄明威管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彭州亚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弘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业勃利亨桂骄明威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业勃利亨桂骄明威管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