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56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涛,男,199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人阳涛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实际羁押);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3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柏池佳,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涛及辩护人柏池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阳涛为非法牟利,先后注册多家“淘宝”、“拼多多”等网店,并让他人将购买来的假冒的波司登品牌吊牌、领标替换至其他品牌的羽绒服上,后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网店对外销售假冒的波司登品牌服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6万余元。
同时,被告人阳涛聘请他人将购买来的假冒的雅鹿品牌吊牌、领标替换至其他品牌的羽绒服上,后通过“淘宝”、“拼多多”网店对外销售假冒的雅鹿品牌服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3800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在其经营地点查获上述品牌的服装171件,货值人民币3万余元。
被告人阳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补充指控,认为被告人阳涛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法律适用,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阳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阳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阳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阳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其次,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阳涛为非法牟利,先后在“淘宝”、“拼多多”平台注册“波司登品牌女装诚信店”、“美妞衣衣店”、“恩特斯服饰店”、“欧阳家的潮流馆”等四家网店,并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指使他人将其购买的假冒“波司登”品牌的吊牌、领标替换至其他的品牌的服装上,通过上述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6万余元。
同时,被告阳涛另采用上述手段假冒“雅鹿”等品牌的羽绒服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金龙市场将被告人抓获,并在被告人经营地现场查获其持有的“波司登”等品牌的服装93件、其与他人混放在一起的“波司登”、“雅鹿”品牌的服装155件,以及“波司登”、“雅鹿”等品牌的标识2973件,货值人民币3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服饰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4月2日,被告阳涛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法律适用,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涛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阳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证人陈某、郭某、周某、雷某、李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唐某、杨某的证言笔录与供述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清点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实物、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快递寄送交易记录流水、“拼多多”网络平台交易记录流水、商标注册与续展证明、鉴定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阳涛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阳涛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一并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阳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阳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波司登”、“雅鹿”等品牌的服装二百四十八件、吊牌与领标等标识二千九百七十三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