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78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秋练,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秋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