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02号法定代表人:郭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山路与文锦北路交汇处富基帕克大厦1108-1115(11楼8-法定代表人:张国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亮,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茜,女,汉族,1993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诗普琳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83040××××.6)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诗普琳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诗普琳珠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诗普琳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诗普琳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诗普琳珠宝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87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