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0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439-6iv> 负责人:汪静春。
被告:荣县旭阳镇金碧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金碧步行街**iv> 经营者:谢谁全,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玫,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荣县旭阳镇金碧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荣县旭阳镇金碧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