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413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易和烟酒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易和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经济技术开发区易和烟酒超市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或者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将执行款10375元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条、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因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