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332号原告:广州市新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云庆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起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龙,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志君,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广州市新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闻志君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广州市新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新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新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