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7号 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楼塘村松石西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85020065B。
法定代表人:章恒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瀚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芙蓉村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YKX926。
法定代表人:陆文翰。
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瀚飞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7月3日,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奇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