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514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建祥,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