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7717号原告: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2264622U。
法定代表人:钟修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标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东路**建伟汽配物流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UYFX297。
法定代表人:吴鹏程。
原告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标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耐洛螺丝(昆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