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1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县安旭食品超市,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平都镇大市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9MA38BCH869。
经营者:王立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雄,江西秦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福县安旭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