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173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元富地板批发部,住所地胶州市。
经营者:张国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元富地板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