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101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金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雷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韩村乡孟村001法定代表人:吕亚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清丰县雷克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