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83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鸿兴旺五金机电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北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4。
法定代表人:韩重斌。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鸿兴旺五金机电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