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20号原告:丁伟富,男,汉族,1975年06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缙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才,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若川,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韩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南海大道2079号金晖大厦A区办公楼(东座)-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H。
法定代表人:侯柏生。
原告丁伟富与被告深圳市韩野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3××××.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丁伟富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伟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3.7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7.4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273.7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