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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淼、王海崴等与滑县中圣置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670号
案件名称王本淼、王海崴等与滑县中圣置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本淼;王海崴;滑县中圣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大成空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70号原告:王本淼,男,汉族,1954年5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王海崴,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烈,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中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三环南侧南四环北侧。

法定代表人:程晓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大成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办事处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国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立山,1975年8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本淼、王海崴与被告滑县中圣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大成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本淼、王海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并保全被告滑县中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1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本淼、王海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滑县中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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