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21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WN617。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隆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赛格广场36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983498。
法定代表人:谭林伟。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隆客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6××××.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