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93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国美电器商场,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
经营者:曹伯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国美电器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