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27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
被告:南昌华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尧小华。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华益家具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