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30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天地广场成信电子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天地广场-1层PC806。
经营者姜岩,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天地广场成信电子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