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352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职员。
被告:汤阴县任固双英照相馆,住所地 经营者:王双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阴县任固双英照相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