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595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飞海鸟鞋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10号院中岳大厦1单元20层2008号。
经营者:石栋梁。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飞海鸟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