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97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万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15号大东门机电市场6栋3号。
经营者:涂阳名原告金民海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万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民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