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848号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连花,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被告章连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