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4347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浏河镇荣安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复兴西街99-3、9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WR9392F。
经营者:唐秋荣。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浏河镇荣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