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2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云县潮童服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杨习武村0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增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县潮童服饰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