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74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东城区聚鑫建材商行,住所地:许昌市邓庄乡。
经营者:王明洋。
(起诉状列明)原告黄振波诉被告许昌市东城区聚鑫建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2020年8月27日,原告黄振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