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0030号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仰义渔藤路2号-2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森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前成小区31栋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方淑妹。
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诉被告义乌市森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于2020年8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