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5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田县林南仓镇艳红综合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南仓镇二村。
注册号:130229600112936。
经营者:李艳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林南仓镇艳红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