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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红桥区壹洁洁具经营店、庞玉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425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红桥区壹洁洁具经营店、庞玉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区壹洁洁具经营店;庞玉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25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红桥区壹洁洁具经营店,经营地天津市登发装饰大世界洁具厅1号。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沈涛。

被告:庞玉翠,经营地天津市。

系个体工商户(无字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红桥区壹洁洁具经营店、庞玉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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