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3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时光机饰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迎宾小区西区。
经营者:郭小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县时光机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