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可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长宁大道55号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霞。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荆门可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交的撤回对被告荆门可旺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可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