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3号 原告:彭能杰,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美坤 原告彭能杰与被告赵美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彭能杰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能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能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彭能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