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5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袁艳丽,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