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174号原告:廊坊华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滩里镇安里屯一村。
法定代表人:杨济平,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景芳,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长存装饰材料商城,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郊里37-2号一层四区1号。
经营者:余琼珍。
被告:盖州市昇昇木业加工厂,经营场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东城办事处农民村。
经营者:刘成东。
原告廊坊华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长存装饰材料商城、盖州市昇昇木业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廊坊华明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华明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华明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廊坊华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