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01执103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沐阳实业有限公司、济南星怀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各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5万元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沐阳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757.75元。
支付申请执行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150598.75元,本案执行费2159元,申请执行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余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放弃。
上述判决第二项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2019)鲁01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