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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向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407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向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向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0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平顶山向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北段佳田塞纳城9栋1单元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862HH79。

法定代表人:李买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向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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