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1549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沛芝,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广州壹度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则斌路11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1。
法定代表人:王沛芝。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沛芝、广州壹度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