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3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六支沟家宜佳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个体经营者:蔡志刚,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户籍住址湖北省麻城市,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六支沟家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原、被告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