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842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至四层、D栋厂房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达讯通讯产品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
个体经营者:何从容。
本院受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达讯通讯产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