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刑更417号 罪犯张伟,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山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皖15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皖15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