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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7刑更417号
案件名称张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刑更417号 罪犯张伟,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霍山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皖15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皖15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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