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88号 原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青礁村大路189号1号厂房1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姚利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崎秀儿(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4座3栋701、702、703、704。
法定代表人:杨年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贝尔莱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4座3栋705。
法定代表人:杨年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崎秀儿(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贝尔莱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原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富坤生活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