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341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昌,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上海奢适轩礼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13号4幢32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07949709。
法定代表人:胡美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周国昌、上海奢适轩礼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