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41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招商场爱华走时商行,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招商场**门市>经营者:章爱华。
被告:慈溪市沃尚电子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新胜东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周燕贞。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招商场爱华走时商行、慈溪市沃尚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