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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4850号
案件名称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莹香食品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850号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尧,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莹香食品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翠澜社区新东街XXX号101。

经营者:郑晓莹,女,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莹香食品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嘉骏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润青书 记 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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