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33594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法定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0081914。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迪惠隆批发商行,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黄贝岭中村698-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9P。
经营者:李委桦。
审理上列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迪惠隆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