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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渝水区良山万家隆购物广场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5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渝水区良山万家隆购物广场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渝水区良山万家隆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5民初16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原告渝水区良山万家隆购物广场,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02MA35XT5WX6。

经营者:叶小化,个体经营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渝水区良山万佳隆购物广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出于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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